江苏:出台新政 所有企业要为农民工办职工医保
2008-11-20 10:47:39 太平洋门户网
新华网长三角频道11月20日消息:农民工到企业上班,所在企业要与对待其他城镇职工一样为其缴纳医疗保险。省政府办公厅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多层次解决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
通知明确,对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暂时参加住院医保或大病医保,再逐步参加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医保。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参保困难的用人单位界定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其中,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可按当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划入统筹基金的比例确定,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可按统筹地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左右确定。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原则上可选择参加就业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医保,参保者既可以在暂住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也可以在就业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应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可在就业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回户籍所在地报销医药费用。
工资、医疗和工伤问题是农民工最为关注的三大问题。在我省基本解决农民工工资历史性拖欠问题后,医疗和工伤问题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截至今年7月底,在我省900多万农民工中,已有345万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
通知明确,对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暂时参加住院医保或大病医保,再逐步参加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医保。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参保困难的用人单位界定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其中,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可按当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划入统筹基金的比例确定,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可按统筹地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左右确定。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原则上可选择参加就业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医保,参保者既可以在暂住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也可以在就业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应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可在就业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回户籍所在地报销医药费用。
工资、医疗和工伤问题是农民工最为关注的三大问题。在我省基本解决农民工工资历史性拖欠问题后,医疗和工伤问题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截至今年7月底,在我省900多万农民工中,已有345万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
来源:新华日报 (责任编辑: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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